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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是否设有冷静期?

2024-11-0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需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则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遵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如果任意一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愿意离婚,则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该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日,双方当事人仍未能亲自至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那么将被视为已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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