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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
非法挖沙一般会以非法采矿罪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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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入刑标准金额要求是:未取得许可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万以上的。如果如果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自然形态,危及了堤防安全,入刑没有金额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非法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采矿后拒绝停止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采矿的具体矿种。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继续开采矿产资源;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的。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或者伴生矿产资源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开采矿资源的规定产资源。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售赃物的数额确定;没有销售赃物的数额,销售赃物的数额难以核实,或者根据销售赃物的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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