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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否则逃逸方的责任可以减轻。也就是说,首先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有相反证据可以减轻部分责任。显然,逃逸会增加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2、行政处罚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一方逃逸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逃逸者将被罚款200元至2000元,并可能被拘留15天以下。更严重的是,逃逸者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先不用太担心,看是否严重,这确实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警的划责是很关键 现在发生几天了,你朋友有无被拘留,包庇罪不是这个意思,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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