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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
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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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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