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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文物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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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物事业单位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文物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文物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所属的文物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物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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