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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断定如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数罪并罚的断定如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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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刑数罪并罚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1)在同一控制下对企业合并的判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一年以上(含一年)均由同一方或同一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的。同一方是指在合并前后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同一多方是指在行使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时,根据投资者的协议,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个方面。(二)在非同一控制下判断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同一多方的最终控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点是一方或多方不存在一方控制下,一方或多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企业股权或净资产。参与合并前后的企业不属于合并前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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