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土地征收由地方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且进行征收补偿登记。我国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不得阻碍建设征收,否则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的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中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州纳入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内的土地,征地时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的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国有家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到补偿时,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其中,补偿倍数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相对对应,一个区域内原则上只有一个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补偿倍数。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照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而在标准公布实施后半年内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而在标准公布实施半年后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对跨不同区片的征地项目,交界地带的补偿标准以相信相邻区片的平均补偿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5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1,885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