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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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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定: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也有相似之处。他们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有共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表现一下两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我们先看这几个罪的行为相同点就知道定性难在哪里了。首先都是以非法取得为目的的主观行为,客观行为是秘密的取得他人财产。在这里还得说一下职务侵占罪,这个罪的行为特征也是与上面提到的犯罪行为一致。所不同的是具体细节有所不同;犯罪的主、客体不同一般认为,盗窃罪适应的主体是不分身份的个人、团伙、集团,客体是公私财产;其侵犯的是财产权;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相应职责(权力)的人员,其必须是具使用该财产的权力。在这里必须注意,只是管理该财产的,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贪污罪的主体行为后果,除侵犯财产权外,还破坏国家的廉政制度,只是具管理人身份的,是不能破坏廉政制度的。实务中有些案件的定性错误,主要都是没有掌握好行为后果是否有破坏国家廉政制度这条所造成的。其侵犯的是国家廉政制度,国家财产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带公属性的,与被侵犯客体具有动用权力的相应人员,有动用记录,或者具相同法律效力的证明。主观上是暂时使用的,客观上数额较大的在三天内没有归还,数额巨大的,有行为即构成本罪。其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权,国家诚信制度;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企业具与被侵犯财产有相应职务使用关系,行为人一般是非国企出钠,或者是具相应职权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有造假帐行为,如有则符合盗窃罪特征。其侵犯的是私企的财产权;从以上可以看出,各罪的区别是: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国家廉政制度,国家财产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权,国家诚信制度;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企的财产权;构成以上各罪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数额,盗窃罪是人民币5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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