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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的内容

2022-09-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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