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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无权处置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
质权人无权处置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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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如果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权人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因此质押权人一般不可处置质押物,只有经出质人同意的才可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权人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因此质押权人一般不可处置质押物,只有经出质人同意的才可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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