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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探望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其行使该项权利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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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行使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探望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行使探望权的方法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在直接抚养者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地点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带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2、接待是指协助义务人在约定或者命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权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约定的地方)。3、留宿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责令的时间内留下未成年子女住宿或者短暂共同生活。此外,还包括相互交换照片、信件交流和在线聊天。
子女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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