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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6条

2022-09-26
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四)对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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