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⒈犯罪对象不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 ⒉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
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与本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行为有相似之处:二者在主观方面都有营利目的,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1、犯罪对象不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质的有价票证; 2、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票证、由于上述犯罪对象的不同,两种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
1、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 2、因此,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的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仅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还为了出售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827人已浏览
7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