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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
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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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 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公告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并且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相当于要约。
1、拍卖公告一般不属于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1、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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