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多根据当地土地政策解决,但原则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土地政策通常是指政府、政党或单位为保护土地产权利、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制定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确权。公司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书籍,发行证明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行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沙滩养殖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职场之间的争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个人之间,个人与职场之间的争论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民土地纠纷问题常见,相关法律能给予你帮助。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关于农民土地确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涉及的土地面积大,户数多,且农户承包地块分散,土地质量差异大,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确权任务繁重。农村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数量少,登记工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由于各村干部及农户人口变化大,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难以准确区分类别,容易造成承包地总面积增大,影响了确权面积准确性。又如承包土地时,明确规定果园地不允许承包,但有的果园地也登记在权证上。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土地是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地力肥瘦折扣标准计算后,相同承包人口的家庭,土质差的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土质好的承包面积相对少,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导致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存在一些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等档案资料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主要表现,一是“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