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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国家为了防止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出的一部法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低价出售商品,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均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使招标者无法从中选择条件最优者,从而失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意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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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国家为了防止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出的一部法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低价出售商品,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与知名的商品相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均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使招标者无法从中选择条件最优者,从而失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意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私下议标,就排挤了其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而且也助长了一些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上述情况下的中标无效。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或依照本法向项目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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