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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和二审不开庭、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的时候是应当听取的,然后侦查终结、审查批捕和死刑复核是律师提了,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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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明文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没有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而且其他辩护人需要会见的,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所以,其他辩护人在会见时,没有不被监听的权利,至于是否进行监听,或由司法机关派员在场,应由作出会见许可的检察院或法院根据需要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出了什么事?现在在什么程序中?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意见: 1、案件侦查结束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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