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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农村地区,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农村生态保护区,进行统一保护。禁止滥垦滥伐、围湖造田、破坏湿地以及捕杀益虫、鸟类、受保护珍稀物种。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农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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