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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
井冈山XX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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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级别分为: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办理程序申请:1、申报人按照市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的资料要求向市园林局提交申请。2、接件:市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审查由市园林局接件登记。3、经办人员受件登录并初审报送要件,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建议。4、专家评审。5、审查签发6、批准文件印发。市级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由市园林局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告之申请人(市政府审定时间不计入市园林局审查时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由市园林局上报市政府审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园林局协助)上报省、国务院审定公布。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恢复或者设立宗教场所的,应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涉及宗教场所的,应当与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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