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水量和污泥的检测分析,保证处理后的出水和废气排放达到相关标准,按照相关要求...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三)擅自采集砂石、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四)擅自在桥梁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六)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1万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建立并完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建设项目时涉及市政设施调整、改造的,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产权单位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附属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的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4人已浏览
3,052人已浏览
4,276人已浏览
1,5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