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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强制应诉是指被告依法必须到庭应原告起诉答辩的,不应诉的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而言,...
反倾销应诉是指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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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是指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2、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填写问卷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 4、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 6、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结果。 7、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 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8、司法审查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可以向当地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提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证书或其他形式的保证,由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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