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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
简易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场作出。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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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场作出。 普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分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逃逸的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逃逸未破案,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出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具体情况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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