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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载人被撞,受伤责任归属何人?

2024-11-07
在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并导致搭载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中,责任划分需要依据特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判断。依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电动自行车违规搭载乘客(如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驾驶员需为所引发的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事故的发生源于对方的过失(如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操作),那么肇事方应承担起侵权责任。 当事故的成因涉及到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时,责任的分配将按照各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过错的严重性,分别承担主责、同责或次责。综上所述,责任的判定需要全面考量各方的行为、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产生的影响。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责任的最终归属往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明确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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