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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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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和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实行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者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行行政处罚,或者相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以法定重大结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一)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工程监理部门,属于部门犯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部门的员工,属于自然人犯罪。(2)客观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制使工人违反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发生重大结果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理,我们一起看是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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