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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2021-06-23
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予以认定。对于“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但是,对于“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则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间接故意; 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 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要件是较特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必须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作为政府特殊服务人员,掌握的职权与民生关系密切,其渎职行为更应给予严格的刑罚。对于此罪的主观心理,仍有争议,主要围绕是故意还是过失来讨论。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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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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