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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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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按照前款规定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予以批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等园区应当根据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国内无相应技术能力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可能产生显著不良环境影响、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行解决方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附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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