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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期限一般是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如果当事人逃逸的,期限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期限是检...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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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丧葬事故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结束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调解。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开始10天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如果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4、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6、《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查现场交通事故应在调查现场之日起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在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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