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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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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根据《立法法》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从该司法解释 第九条 第二款可以推断,《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止是单纯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传唤、留置等),还包括了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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