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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累计支付不足1年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的累计支付不足5年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支付10年以上的,...
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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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每月发行一次,每年领取几次取决于你的工作年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设区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80%确定。第23条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属公司累计支付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支付时间),(1)支付时间不足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费(2)支付时间不足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费(3)支付时间为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8个月增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其馀数超过4个月不足8个月的,按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为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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