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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应该向哪个法院诉讼

2022-09-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人民法院即有管辖权;如果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人民法院管辖且确实需由人民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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