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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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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欺骗保险,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通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是否同意投保或提高投保费率,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欺诈或构成保险欺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金额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有期徒刑的,处20万元以下有期徒刑的保险金额以上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骗取保险属于诈骗罪: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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