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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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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简而言之,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原则上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应归属于女方了。根据法律的规定,彩礼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彩礼需要归还给男方,当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费的可以扣除; 第 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属于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 第 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条件成就,彩礼应归属于女方,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男女离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返还彩礼。彩礼可以返还的具体情况如下: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一般离婚不需要退还彩礼钱,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彩礼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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