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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后由夫妻中的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父母对一方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登记了双方姓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出资买房写一方父母名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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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婚房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表示赠送给夫妻一方的,就是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处理。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如果房屋是由一方独自出资购买并且房屋登记人为其则屋为其所有,若房屋为一方出资购买而房屋登记人为双方可以拿出合法证据进行起诉获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为双方出资购买登记为一人所有,也可以拿出相应证据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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