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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不是必须要有担保人,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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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签订并非必须有担保人,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上有担保人,那么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可以要求至少有一个担保人,这样的话在债务人无法到期偿还债务情况下,是可以向担保人来偿还该笔债务。当然,如果担保人越多,那么对债权人来说越有利。
1、合同不是必须要有担保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法律规定不能担任担保人的主体外,当事人可以经过自己的判断和评估,自由地选择担保人,一般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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