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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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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合法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般债权债务有三年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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