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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三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2、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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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2、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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