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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移无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拥有,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村农民集体,二类是村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三...
根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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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在农村,只要有农村户口,村里就会分一定面积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为固定的土地作为基本口粮地平均分给村里人,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一般只负担农业税,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纳承包费。口粮田来源于“两田制“,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田制“设计者的用意不错,但具体执行起来却有弊无利。两田制的具体执行者是村委,尤其是村支书、村长、会计几个人。这5%的积累田往往由村里少数几个干部给私分了,至于他们缴不缴租金,缴多少租金,只有他们自己知道,村民是不晓得的。即使村委能得到这笔租金,是否用于村内公共事务,根本没有保障。农民的原先负担,也没有因此而有所减轻。所以,村民们对两田制的怨言不少。假如某村有别3000亩耕地,按5%计,全村积累地150亩,如果把原先分摊到这3000亩土地上的农民负担转嫁到95%的承包地上,这不反而增加农民负担吗又假如积累地的年租金每亩150元,150亩,不就是2.25万元了吗这笔钱很有可能给村干部们多吃多分掉了。所以,两田制的普遍推行,一是反给农民增加负担,二是给村千部提供一个腐败机会,实在有弊无利。
一、您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承包法可以申请并得到土地分配的份额,这是法律所保障的权利的。 二、您外出打工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并不能否定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一户单位进行承包并不强制要求必须使用,除非是大型建设开发的土地,这个事需要在两年内必须开发建设的,所以我认为这个事情村里的概念是依据自己的想法在进行操作,不是合乎法律的。 三、事实上已经证明您本人在要求土地的使用权的事实,但是因为没有得到而进行对外谋生,村里的行为致使您的权利损害不断扩大的,怎么可以让您承担不利后果的事实呢。 四,救济途径进行法律诉讼,也可以向当地的信访局引导求助。争取在明年把问题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升学、参军等,仅一个人迁出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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