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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拥有,协商轮流抚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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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规定是,需要你俩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起诉解决。孩子超过10岁,需要征求孩子本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女性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1)孩子的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性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期随其生活,关注子女生活和教育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证明(如户籍子女);(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与祖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的证明;(8)8岁以上子女要求母亲生活证明(一般法院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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