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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货三方合同范本如下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丙方:——公司 经双方领导协商,签字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的——专供商,供货期限...
甲方(出借人)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大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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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签订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共亩,位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元,共计元,每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外,甲方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在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代表人:(章) 承租方: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_______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为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 产品的包装: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2. 产品的包装物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 甲方自提自运。 4.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 产品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详细说明产品不合规定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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