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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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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及其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仇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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