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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质,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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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首先是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其次具有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功能,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功能。
行政公益诉讼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1、是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2、是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行政公益诉讼意义是广泛而且深刻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与责任,环境、资源等,都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行政公益诉讼打破了“无利益即无诉权”的传统诉讼观点,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行政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在于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这也从一侧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放宽了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而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渠道愈加畅通。 (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未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其效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常会有不特定的多数人依法享有原告资格,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效力并不只仅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而是遍及所有享有原告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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