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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
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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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务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记录贸易主体获得、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查询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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