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征地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
关于征地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征地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配合,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一)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陕甘界至永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水浇地(含菜地、园地)13500元/亩,旱地94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荒滩、荒坡地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水浇地700元/亩,旱地500元/亩。(二)耕地开垦费按照《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陕国土资发〔2020〕35号)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公路施工临时用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700元/亩。公路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3334元/亩(即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垦。(四)林木补偿费为:乔木林52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2020元/亩,未成林造林地1600元/亩。苗圃地苗木补偿费按当年苗木市场价值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关于从征地到咸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咸阳市人民政府合作,沿线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用地的数量基于施工图(包括变更设计)和测量界数据。征集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征集补偿费补偿标准从陕甘界到永寿(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为水浇地(包括蔬菜地、园地)13500元/亩,田地9400元/亩,林地3400元/亩(包括林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偿费)。荒滩,荒坡地不给补偿。青苗补偿费为:水浇地700元/亩,旱地500元/亩。(二)耕地开垦费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内容和要求》(陕西国土资产发〔2005〕35号)规定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征收,统一安排实行耕地占有平衡。(三)道路工程临时用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000元/亩,旱地700元/亩。公路工程临时用地不得占有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荒,无条件开荒或开荒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3334元/亩(即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开荒费,由当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荒。(四)林木补偿费为乔木林52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2600元/亩,未成林林地1600元/亩。苗圃苗木补偿费按当年苗木市场价值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 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般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种设施,按实际损失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1人已浏览
762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