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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贪污罪在形式上有许多共同点,如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贪利的动机,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个罪侵犯的客体也是相同的。但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目的不同,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受贿罪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或者单位贿赂的财物。 2、犯罪方法和取得财物的来源不同。贪污罪是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法,非法收受他人所贿赂的财物,或是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财物。 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
如果是贪污受贿不在特赦类。本次拟定特赦人群如下: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贪污罪的惩罚: 1、犯罪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惩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惩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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