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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财产到子女是不可以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
离婚前把财产转到子女名下,如果还是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则不用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或者是不知情,则是属于转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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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问题,只能告诉你找法院,因为法院如果有力度就会拘留他十五天,但是转移的事实也要你来找线索。关于继承,我认为你的意思是怕现在没有写协议,而将来你公婆去世后,你丈夫的兄弟姐妹来找你分割当时自己父母应分得的遗产,到时房屋升值会多分给别人,是吗?这这点担心是有道理的,因为现在没分割遗产,所以房屋是你与你丈夫的其它继承人共有状态。所以我建议你现在通过法律途径明确继承权及份额,并且最好将补偿给其它继承人的金额确定下来,这样比较有利。你提到的债务问题,只要有证据,证人证言也可以,法院会根据情况来判决的。
1、一方隐瞒另一方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暂时转移,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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