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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即入室盗窃认定标准的规定: 1、入室目的是非法的,即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 2、家庭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
入室盗窃属于行为犯,没有立案数额标准,只要进入“室”,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室盗窃的认定,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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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是盗窃罪的一般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如果有入室盗窃的行为,全部认定为盗窃罪,因此没有入室盗窃罪,入室盗窃只是盗窃罪的情节。因此,一般在有入室盗窃行为时,通常由一般盗窃犯罪处理,即给予行为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特别是入室盗窃金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严重的场面,特别严重的场面,会给予更重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盗窃,涉嫌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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