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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应当围绕以下情形展开: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据材料;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三)婚...
收集相关证据应当围绕以下情形展开: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据材料;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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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如果还没有领结婚证,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要。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可以对返还彩礼的数额、形式作出具体约定;无法协商或是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男方应对给予彩礼的事实及彩礼的数额等进行举证。给付彩礼的证据(转账记录、收条、视频、证人证言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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