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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在签收交警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虽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并不代表就是同意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只能证明收到了这份《...
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书签字后不能改,但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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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可无需签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交付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1。直接送达,即当事人在送达收据上签字后交给当事人;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应当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可以不签,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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