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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七级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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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以鉴定为准。
一共分为十级: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2、双眼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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