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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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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解决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手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事项,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要求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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